(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大新镇经济服务中心与江苏贝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通江加油站、江苏贝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大新镇经济服务中心,江苏贝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通江加油站,江苏贝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经济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府前路。法定代表人沙立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贝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通江加油站,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通江路。负责人王家强。被告江苏贝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干将西路1381号(三元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家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经济服务中心诉被告江苏贝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通江加油站、江苏贝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经济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经济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经济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经济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