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民一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波与王九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王九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1154号原告陈波。委托代理人王殿广,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王九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林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