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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88号原告: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涛。被告: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被告:李建新。被告:倪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建新、倪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