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杰与被申请人路铁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杰,女,回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路铁柱,男,汉族,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冯迈,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杰因与被申请人路铁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三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王 玉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五年十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