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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秀珍申请执行汪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汪建强,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3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郑州国棉二厂工人,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被执行人汪建强,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沙隆达小区8号楼3单元1楼西户。被执行人李霞(汪建强之妻),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沙隆达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管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建强、李霞银行存款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