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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房刑自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熊明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典珍,熊明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房刑自初字第26-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典珍,农民。被告人熊明保,农民。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宋典珍指控被告人熊明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于2010年7月14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属被告人熊明保所有的座落于房县门古寺镇红星村洪峪沟47号3间砖混结构平房。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2009)房刑自初字第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人熊明保也自愿赔偿了自诉人宋典珍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人熊明保所有的座落于房县门古寺镇红星村洪峪沟47号3间砖混结构平房的查封。审判员  罗和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礼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