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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廖永见、廖××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廖××,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农民。该被告人于2013年1月15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该被告人于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廖××,农民。该被告人于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农民。该被告人于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4)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廖××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4年9月8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廖××、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廖××、王××先后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铁锅店村子牙河北长城大街平房、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铁锅店村福兴西路17号平房、天津市西青区曹庄新苑12号楼2门603号、天津市西青区顺通家园17号楼1门2006号三人分别或共同的租住处,制造印章、证件。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廖××、王××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上述地点查获制作印章、证件的设备原料及已经制成的证件、公章、钢印共计300余件。其中,被告人廖某某、王××共同制作内容为“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一枚;被告人廖某某制作内容为“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一枚、内容为“离婚协议书备案章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印章一枚、内容为“天津市公安局富民路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一枚;被告人廖××制作内容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印章一枚、内容为“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章一枚、内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医学证明专用章”一枚、姓名为刘益中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本、姓名为陈克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成品一件;被告人王××制作姓名为张敬涛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本。经鉴定,上述印章及证件中“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婚协议书备案章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公安局富民路派出所户口专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三十六枚印章均系伪造。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廖××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廖××、王××均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廖××系叔侄关系,与被告人王××系同乡关系。2013年5月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廖××、王××先后共同租住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铁锅店村子牙河北长城大街平房、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铁锅店村福兴西路17号平房、天津市西青区曹庄新苑12号楼2门603号、天津市西青区顺通家园17号楼1门2006号,伪造印章、证件。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廖××、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上述地点查获制作印章、证件的设备原料及已经制成的证件、公章、钢印印模共计300余件。其中,被告人廖某某、王××共同制作内容为“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一枚;被告人廖某某制作内容为“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一枚、内容为“离婚协议书备案章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印章一枚、内容为“天津市公安局富民路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一枚;被告人廖××制作内容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印章一枚、内容为“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章一枚、内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医学证明专用章”一枚、姓名为刘益中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本、姓名为陈克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本成品一件,该两本证件均盖有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书专用章;被告人王××制作姓名为张敬涛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本。经鉴定,上述印章及证件中“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婚协议书备案章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印章、“天津市公安局富民路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章均系伪造。经公安机关核实,本市无名为天津市住房和建设城乡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图、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某某、廖××、王××随身物品及租住住处搜查出涉案印章、犯罪工具等物品。2、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物证照片、书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印章、作案工具等情况。3、证人孙××、薛××证言及电话通讯记录,证实本案发生的相关情况。4、证人焦××、顾××、范某某、童××、刘××、邢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房屋租赁协议,证实廖某某、廖××、王××租住房屋的情况。5.津公技鉴字(2013)第08998号、0904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查获的“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婚协议书备案章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印章、“天津市公安局富民路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章均系伪造。6、公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市无名为天津市住房和建设城乡委员会的单位。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廖某某、廖××、王××于2013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8、户籍材料、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廖某某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被告人廖××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被告人王××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9、被告人廖某某、廖××、王××供述。综上,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认定被告人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被告人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被告人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廖××、王××明知应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制作证件、印章,仍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其中,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诉机关指控廖某某、廖××、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廖××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廖××、王××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亦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被告人廖××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二、案缴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曹向博代理审判员  伊西友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