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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宁销售假药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宁,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大陆街**栋*单元*层**号25。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宁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至2014年2月,在鞍山市铁东区吉祥宾馆、欧萨山号商务会馆以及鞍山市铁西区嘉诚宾馆等宾馆内销售万爱哥、顶级伟哥药品。2013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接到鞍山市多家宾馆有销售假药行为的线索。2014年2月2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李宁抓获,并从李宁处扣押顶级伟哥8粒。公安机关从吉祥宾馆、欧桑山号商务会馆等宾馆扣押万爱哥、顶级伟哥等共计442粒。经查,被告人李宁向吉祥宾馆销售万爱哥25粒,嘉诚宾馆销售顶级伟哥19粒、万爱哥26粒,欧萨山号商务会馆销售顶级伟哥372粒。李宁共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经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万爱哥(一粒顶天下)1盒按假药论处,顶级伟哥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琳、李琦、史刚、程兆麟、赵同周、刘情、苏德菊、李荣强、刘虹、孟庆欢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入库单,出库单,销售记录,保管帐,情况说明,照片,鉴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中销售出假药总计442粒,查获未销售出假药总计450粒,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犯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宁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三、依法没收从被告人李宁处扣押的账本一册,作为物证保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