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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成都上半城名茶有限公司诉成都文旅西来古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上半城名茶有限公司,成都文旅西来古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成都上半城名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马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傲霜,被告成都文旅西来古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法定代表人张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上半城名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文旅西来古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上半城名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原告成都上半城名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