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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鲁桂莲与被告樊清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桂莲,樊清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鲁桂莲(又名鲁贵莲),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委托代理人云奋强,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清小,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原告鲁桂莲与被告樊清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海雁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鲁桂莲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樊清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桂莲诉称,2014年2月份,被告樊清小烧毁原告所有的榆树苗子,并擅自在原告鲁桂莲的地上耕种玉米。之后原告鲁桂莲多次找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镇司法所进行协调,均未解决此事。现原告鲁桂莲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樊清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被告樊清小辩称,原告鲁桂莲所述是事实,是我在原告鲁桂莲的地上燃烧玉米秸秆时不慎将榆树苗子烧掉了,之后我又种上玉米。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5日,吉格斯太镇受理原、被告房前闲散土地使用纠纷,镇政府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鲁桂莲的行政决定,之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2月份,被告樊清小在原告鲁桂莲享有使用权的地上燃烧玉米秸秆时不慎将原告鲁桂莲所有的榆树苗子烧掉,之后又擅自在该地上耕种玉米。原告鲁桂莲诉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樊清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吉格斯太镇文件一份、照片四张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樊清小在原告鲁桂莲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燃烧玉米秸秆时不慎将原告鲁桂莲所有的榆树苗子烧掉,之后又在该地上耕种玉米,属侵权行为。所以对原告鲁桂莲请求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清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鲁桂莲上述查明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樊清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海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