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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玉卓与王彬、邓春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卓,王彬,邓春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581-1号原告:张玉卓,男。法定代理人:李学秀。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周一涛。被告:王彬,男。被告:邓春礼,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兴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沐丹,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宿埇民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要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邓春礼所有的皖F号小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