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郝志波与程志刚、宋石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志刚,郝志波,宋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志波。原审被告:宋石良。上诉人程志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志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志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程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