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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高尧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尧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尧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顺德区大良街道约前直街*号之20地下,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尧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高尧某酒后驾驶粤X79***号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路新旧货买卖店对开路段时,追尾碰撞另一辆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高尧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0.9mg/100ml,属醉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尧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和解协议书等查明,被告人已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尧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