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邓长坤与余萍、庄文钟、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坤,余萍,庄文钟,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76号原告邓长坤,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余萍,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庄文钟,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法定代表人余萍。原告邓长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萍、庄文钟、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长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00元,由原告邓长坤负担。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婕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