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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本容诉被告王定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容,王定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本容。委托代理人:张仕敏,开江县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定建。委托代理人:唐囯辉,开江县任市法律法律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本容诉被告王定建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本容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李本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故本院对原告李本容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本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