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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胜辉与被告赵云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朝阳**组。委托代理人黎蓉,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楼区白杨坡农昌巷**号。原告周**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青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