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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尚志怀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泰八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尚志怀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泰八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尚志怀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一区4号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陈玉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华泰八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天秀花园秋水园甲1号楼S1。法定代表人李广泰,执行董事。北京尚志怀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泰八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656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泰八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尚志怀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250元及仲裁费25027.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尚志怀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尚志怀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65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红萍代理审判员  周明珠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