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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立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赵稳稳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稳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立字第00002号 起诉人赵稳稳,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赵稳稳诉被诉人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材料。其在诉状中称两被诉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北石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与起诉人签订了《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拆迁安置协议书》。事后起诉人发现该补偿方案为两被诉人擅自制定。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一)其与被诉人签订的《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二)要求被诉人按照《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北石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精神与起诉人重新签订《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拆迁安置协议书》。 经查,起诉人与被诉人在双方订立的协议中已经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 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确认该协议效力应当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起诉人请求与被诉人重新签订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起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稳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 燕 审判员 周庆华 审判员 胡立兵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家琪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家琪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