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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马瑞。上诉人马瑞因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1156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马瑞2014年11月4日在接受邯郸县人民法院询问时称,本案所涉当事人黄佳伟2011年至今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贾家花园居住,且黄佳伟的户籍所在地也在北京市。所以邯郸县人民法院以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