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三台县。委托代理人:江登堂,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昕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