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62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黄某润,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兴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女儿黄某润。婚后,由于被告性格原因,缺乏沟通,加之夫妻两地工作,聚少离多,导致关系紧张。诉请法院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黄某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等由原、被告平均负担;3、位于长顺县长寨镇XX小区A栋602室共有房屋一套赠予女儿黄某润或依法分割,房屋贷款每月8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女儿黄某润。婚后,由于夫妻两地工作,聚少离多,加之被告性格原因,较少沟通,导致原告对被告不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生有女儿。在婚姻生活中,虽然双方因工作两地分居,加之沟通不够,影响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让互谅,对家庭负责,并非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兴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召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