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曾文海与尤文辉、魏纯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海,尤文辉,魏纯群,赖文素,魏启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曾文海,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尤文辉,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魏纯群,女,成年,汉族,住永安市。系被告尤文辉之妻。被告赖文素,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魏启锦,女,成年,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海与被告尤文辉、魏纯群、魏文素、魏启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文海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丽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