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志刚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8号罪犯杨志刚,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已支付)。宣判后,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刑事部份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2月20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刚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行为,于2013年7月31日因未经民警允许不出工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改正错误,并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25日因《春芽报》刊稿两篇(500字以上)奖2分。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1.4分。2012年、2013年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