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元江申请执行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元江,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蒋元江,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德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元江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泸民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