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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於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於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王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