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於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於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王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