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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44号。负责人左中海,行长。被申请人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海河村。法定代表人蒋文喜,董事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及相关材料递交本院,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其存款准备金(账户21×××35)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静-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