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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召怀与杨传运、孟婷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召怀,杨传运,孟婷,李继磊,刘秀芬,袁永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11号原告:孟召怀,居民。被告:杨传运,居民。被告:孟婷,居民。被告:李继磊,居民。被告:刘秀芬,居民。被告:袁永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召怀与被告杨传运、孟婷、李继磊、刘秀芬、袁永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召怀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传运、孟婷、李继磊、刘秀芬、袁永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召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传运、孟婷、李继磊、刘秀芬、袁永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马章元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金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