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17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国联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隆涂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国联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鼎丰隆涂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1774-2号原告东莞市国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阚继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银,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新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鼎丰隆涂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波。上列当生日上列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国联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69.5元,由原告东莞市国联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