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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铜陵泽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泽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泽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辉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金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020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