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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河与罗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河,罗沛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张河,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沛云,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河诉被告罗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河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沛云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万元财产,同时原告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坂田支行的账号62×××66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就被告的申请作出了(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罗沛云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产并冻结了原告张河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坂田支行的账号62×××66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作为担保。2015年1月12日原告以(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已在执行阶段为由,请求解除对原告张河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坂田支行的账号62×××66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张河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坂田支行的账号62×××66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