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绿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绿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号罪犯刘绿伟,重庆市南岸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绿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绿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绿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绿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绿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