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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清柱与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柱,王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457-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柱。被执行人:王清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柱与被执行人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清明与申请执行人王清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清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4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