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郑蓬年与金运军、李娜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蓬年,金运军,李娜,金文惠,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郑蓬年,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中,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张燕,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运军,男,1978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娜,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中,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金文惠,汉中。被告: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文惠,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蚌山民保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现原告郑蓬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金运军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泽苑综合楼1单元2层(01021号)(合同备案号:201402240011;ID:138651)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金运军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泽苑综合楼1单元2层(01021号)(合同备案号:201402240011;ID:13865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