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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