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华兴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2号罪犯陈华兴,别名陈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华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4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0年1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兴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10月因报道组成员未完成当月报道任务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9月和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因担任号房组长认真履职每月分别奖1分,累计奖11分,2012年10月因担任副号房长履职较好奖0.5分;2012年11月因师带徒成绩突出奖2分;2013年7月、9月、12月、12月和2014年1月在春芽报刊稿累计奖5分。2012年、2013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8.2分,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兴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29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