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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魏取忠、魏祥与魏祥、郭立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取忠,魏祥,郭立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73号原告:魏取忠。委托代理人:轩石泉,滁州市南谯区乌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祥(魏取忠之子),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102197903016230。委托代理人:马小,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取忠诉被告魏祥、郭立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取忠没有提供房产权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取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