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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执字第0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华伟与习天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伟,习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068-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伟。被执行人习天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6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习天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7月1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习天全将其位于余家湖水洼村河边的沙场租赁给秦明富,约定租赁费每年为6万元,租期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习天全在秦明��的沙场租金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