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华伟与习天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伟,习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068-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伟。被执行人习天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6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习天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7月1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习天全将其位于余家湖水洼村河边的沙场租赁给秦明富,约定租赁费每年为6万元,租期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习天全在秦明��的沙场租金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