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建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儒梅,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科华,复和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告冯建飞,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诉讼保全费2267元,合计3995元,由原告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陈佳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