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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高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8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法定代表人赵沂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鹏,男,生于1974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汪绍岭,男,生于1970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鹏、汪绍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鹏、汪绍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商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王少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