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捷鞑商贸有限公司与邹俊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捷鞑商贸有限公司,邹俊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号原告天津市捷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家全,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孙平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文勇,该公司职员。被告邹俊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捷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俊泉劳动争议中,原告天津市捷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捷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