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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玉翔与罗乙生、刘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翔,罗乙生,刘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翔,男,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被执行人罗乙生,男,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被执行人刘苹,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翔与被执行人罗乙生、刘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李玉翔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6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罗乙生所有的位于桂阳县环城西路宝迎小区7栋的1、2、3、4号门面。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乙生、刘苹连带偿还李玉翔借款本息共计1150000元。李玉翔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罗乙生、刘苹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乙生所有的位于桂阳县环城西路宝迎小区7栋的1、2、3、4号门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渊强审判员  李至勇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龚丁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