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行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杜文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杜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卢行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杜文义,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臣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