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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章杰聚众斗殴罪,章杰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0号罪犯章杰,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武夷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