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傅丽华与陈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华,陈忠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傅丽华,女,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傅伟仙,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忠生(仙),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丽华与被告陈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傅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瑞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