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宏财抢劫罪,王宏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9号罪犯王宏财,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宏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宏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8分,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因当月欠产20%扣2分,于2012年3月20日因殴打他犯扣4分,又于2012年7月25日因争吵不听劝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达82分以上。积极参加服装加工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9.6分。2013年度获评监狱表扬。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宏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24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