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岩与王大伟、苗志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岩,王大伟,苗志江,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陈岩。被执行人王大伟。被执行人苗志江。被执行人刘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苗志江在银行的存款xxx元至xxx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