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大道马仓湖路98号。法定代表人孙海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塔子湖村康乐园尚都一品A2幢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蒋开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8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财产损失共计6,897元、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6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