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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齐伟国与张忠平物权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伟国,张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齐伟国,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忠平,住黑龙江省鹤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伟国与被执行人张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忠平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外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