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艾荣与李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荣,李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艾荣。被执行人李文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6.06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庆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