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与陈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陈慧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蔡志云,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志柏,系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女,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慧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1元,减半收取2816元,由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学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