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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与陈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陈慧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蔡志云,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志柏,系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女,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慧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1元,减半收取2816元,由原告株洲祥茂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学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搜索“”